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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9610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7327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66台技()字第0970096297號函核備

 

98611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713台技()字第0980113395號函核備

 

99610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91110日台技()字第0990195323號函核備

 

101217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322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911101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10101年度第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13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且提列行政管理費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完成產學合作計畫並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者。

 

四、辦理期間暨採計範圍:本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範圍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五、評分基準:

 

績效積點採計標準:

 

(一)主持人採計五點,協同主持人採計二點,總幹事(含執行長、執行秘書)採計一點,同一案採計以三人次提出為限。

 

(二)若計畫經費(不含學校配合款)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每增五萬元加計一點。

 

六、實施暨審核程序:

 

(一)由研發處彙整全校計畫清冊,計算教師產學合作計畫案之績效積點,簽會各教學單位請教師核對無誤暨補齊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案報告後,簽會會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再送研究發展處辦理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

 

(二)教師參與產學合作除得依本辦法獎勵外,並得優先列為本校其他相關獎助及升等考核之服務績效評量;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由研究發展處彙送人事室交付相關委員會參考。

 

七、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八、獎勵方式:

 

(一)由研究發展會議視當年度所提成結餘款及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 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 未提列行政管理費之教育部等政府機關之大型專案計畫,頒發感謝狀獎勵計畫主持人暨工作團隊。

 

    () 合作家數第一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第二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千元整;第三名者,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二千元整。

 

  (若與同一個合作單位有兩個以上之計畫,合作家數以一家計算,國科會除外)

 

九、為推動本校產學合作,研發處得專案簽報獎勵績優產學計畫案。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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