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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943239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1124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9956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22399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531101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101.7.25台技()字第1010139686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項產學合作收入及支出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產學合作收支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業務,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 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 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四、產學合作業務依個案編列提撥管理費,其分配原則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五、產學合作之收入均應發給收據,有關收據等事宜依本校收據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六、結餘款分配
本要點所稱結餘款,係指本校接受非公務機構委辦之產學合作計畫,辦理結案並完成經費核銷及管理費提撥程序,於當年度之結餘。其分配如下:
(一)結餘款未滿1萬元,直接歸入校務基金。
(二)結餘款在1萬元(含)以上,依下列原則分配:
1.校務基金百分之25。
2.產學合作成果績優教師獎勵金百分之25。
3.計畫主持人百分之50,供專帳使用並得保留至次一會計年度使用,次一年度仍有賸餘或計畫主持人離職時,結餘款歸入校務基金。
七、計畫主持人分配之結餘款,除產學合作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聘請助理。
(二)購買設備。
(三)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議之註冊費、報名費及相關差旅費。
(四)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費用。
八、產學合作之收支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九、有關產學合作收支帳務處理,依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產學合作收支之內部審核工作,應由其相關主管與經費執行、使用及保管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使用及保管資產之相關責任。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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