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101年6月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法源依據
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成果歸屬
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本校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於職務上或利用本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校。學術論文及書籍等文字之財產權歸創作人所有。
第三條 申請專利及審查機構
研發成果經本校同意得申請專利,申請時應以本校為專利權人,參與該發明之教師為發明或創作人。由發明或創作人檢具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及有關文件,經所屬單位送交研究發展處,由「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研審會)進行審查。
第四條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研發處為辦理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維護、技術移轉推廣..等應成立研審會。其成員與規範如下:
一、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究發展處研發長兼任之,負責該會之召集與主持,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聘請校內適當人員擔任,任期二年,無連任限制,並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發處人員兼任之。
二、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委員對有利害關係案件應迴避,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審查委員,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合約書。
第五條 迴避原則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為發明人或創作人。
二、為發明人或創作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
三、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就該專利案有共同權利關係者。
四、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發明人或創作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者。
五、有其他利害關係致有偏頗之虞者。
第六條 專利申請維護費用之分攤原則
經研審會審查結果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且具技術移轉潛力者,其專利權之申請費、至多二次之核駁申復費、證書費、前三年專利年費、專利代理人服務費及政府規費(以下簡稱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比例為學校60%,發明人(或創作人)40%。發明人(或創作人)若為兩人以上,則均分之。
二、本校同仁以本校為專利權人自行申請專利並獲頒專利證書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60%之專利申請費用。
三、本校負擔之專利權申請等費用,得視本校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如經由研審會審查其結果不符專利申請要件,且不具技術移轉潛力者,經本校同意,發明人(或創作人)仍得提出申請,但本校於取得專利證書前,不負擔其申請費用。
第七條 專利權之維護
專利權屬於本校所有者,承辦單位應於取得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第四年起每三年提經研審會審查,以檢討是否繼續維護。
第八條 研發成果收益之分配
本校專利、技術移轉及歸屬於學校之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取得之收益,扣除應提撥政府機關之權益比例及申請..等相關費用後,分配比例如下︰發明人6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學校30%。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校務基金編列預算。
二、研發成果所獲收益之比例分配之金額。
三、其他。
第十條 研發成果之侵權處理
研發成果之權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相關單位提出,由相關單位聘僱智財權相關法律顧問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另訂辦法補充之。
第十二條 辦法之修定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