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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產學學習圈備忘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102年度產學學習圈備忘錄

 

   102.12

 

一、本校為強化各計畫核銷內控機制並避免違反法令規定,本組與主計室配合轉知各計畫主持人,爾後申請產學計畫請先上主計室網頁下載「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路徑:主計室/公告事項/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簽名後與產學計畫申請表合併送件。

 

二、教育部區域產學中心每三個月,分四季辦理產學合作資訊產學績效填報有關事宜,屆時本組將寄表格給大家,請大家配合在時效內填報。

 

三、每年4月各單位將填報「教育部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有關「表1-8教師承接政府部門計畫案、產學合作案及技術服務案資料表、表1-12教師專利/新品種資料表、表1-16教師技術移轉或授權資料表」等,建請大家平時就預備產學合作計畫資料夾,內放置計畫主持人之申請表暨相關資料、結案報告等,俾利方便填報。

 

四、本組受理產學合作計畫案申請,有關費用請領之核銷,為簡化行政程序勿需加會本組

 

五、產學計畫若有使用學校場地請加編列場地費。

 

六、為了讓新進同仁老師們更瞭解產學合作計畫案申請流程,檢附「研發處產學合作計畫案申請流程備忘表」(詳附件1研發處產學合作案申請流程備忘表)

 

七、各單位因公出國計畫確定成行時,出國計畫主辦單位專責人員應將當月份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並請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

 

八、本校產學合作申請作業流程:

 

(一)  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專題研究、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訓練、其他。

 

(二)  申請計畫請填寫產學合作案申請表,依申請作業流程辦理。(申請表及各類型範例請至本校網站下載【研發處/產學合作組/產學合作相關表單】)

 

(三)  填寫產學合作案申請表之注意事項:(產學組網站範例不定期更新,請上網下載使用)

 

1. 產學合作申請表請至本校網站/研發處/產學合作組/產學合作相關表單下載。

 

2. 填寫產學合作案申請表前請先參考網站上之操作手冊。(詳柒、產學合作表件操作範例)

 

3. 配合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統計,計畫主持人以一位為原則,若有兩位以上列為協同主持人。

 

4. 本校行政管理費依據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為計畫總經費之10%

 

5. 計畫為證照測驗或課程訓練、認證中心時:「計畫總經費」請註明「依計畫實際執行之總報名費收入之**%」、「行政管理費」請註明「上述計畫總經費,扣除辦理證照測驗或課程訓練所需之支出後,其淨收入中編列10%為行政管理費」。本案結案時惠請將計畫總經費、行政管理費載明週知相關單位。本案之「簽約代表人」請計畫主持人/承辦人先預估,若計畫總經費超過20萬代表人為校長;20萬以內為研發長。

 

6. 填寫產學合作申請表(詳柒、產學合作表件操作範例)之注意事項:

 

(1) 計畫主持人請於申請表上蓋章,執行單位由主持人所屬單位主管蓋章,承辦人欄位請由各單位負責產學合作同仁蓋章。

 

(2) 請載明計畫總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申請表上之計畫總經費與契約書上計畫經費金額需一致。

 

(3) 若有二案為同性質之計畫,請在計畫名稱上加註() ()..或取不同之計畫名稱,以免將來統計時造成混淆。

 

7. 填寫產學合作案資料(詳柒、產學合作表件操作範例)之合作機構基本資料時,畫底線項目為必填項目,當有二案為同性質之計畫時,複製檔案時要特別留意,一定要檢查負責人及聯絡人等基本資料是否更新。

 

8. 填寫產學合作契約書(詳柒、產學合作表件操作範例)之注意事項:

 

(1) 契約書具有法律效力,請撰寫時留意遣詞用字,契約書上計畫執行期間之起迄日與申請表上計畫有效期間需一致,複製檔案時要將重要關鍵名詞更新,避免將來執行時造成糾紛。

 

(2) 契約書送出時請先檢查執行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是否已核章;若為三方契約需三方簽約代表人皆要蓋章並加蓋公司章。

 

(3) 契約書申請用印時,執行單位將產學合作申請表複印一份,連同其正本及契約書送文書組用印。

 

(4) 契約書經雙方用印後生效,其正本共乙式貳份,分由執行單位、合作機構合作機構各執壹份,影本送研發處產學合作組、主計室與出納組存參,若無經費者免送出納組及主計室,並開始進行合作計畫。

 

9. 填寫產學合作計畫書(詳柒、產學合作表件操作範例)送出時,其經費預算(需求)表請再次核對其金額是否正確,若使用學校場地及設備宜編列相關經費。

 

10. 若計畫需要變更延期時請使用變更延期申請表(詳附件6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計畫變更/延期申請表),變更經費時需加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

 

11. 產學合作結案報告(詳柒、產學合作表件操作範例/結案報告),請於結案後二個月內送交本處產學合作組。尤其專題研究之結案報告請務必提醒計畫主持人送交。

 

(四)  申請政府單位計畫,公文請加會研發處研發組/產學組,俾利產學統計。

 

(五)  申請產學合作案件,應先簽約後再執行;其簽約手續需在計畫開始執行之前,若有補辦理申請案件情形發生時,請計畫主持人/承辦人於申請表中敘明原由。

 

九、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辦理事宜:

 

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期間為每年11月份,由研發處彙整全校計畫清冊,計算教師產學合作計畫案之績效積點,簽會各教學單位請教師核對無誤暨補齊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案報告後,簽會主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再送研究發展處辦理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詳細內容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十、產學經費申請注意事項:

 

(一)產學合作經費請廠商匯入本校專戶(詳附件2匯款戶名及帳號)

 

(二)經費申請以印領清冊請款為主,費用請領清冊為簡化行政程序勿需加會研發處。

 

(三)請於「用途說明」欄位加註:「計畫名稱、費用金額、補助單位、計畫代碼、主持人」並附上計畫書之影本。

 

(四)若為實習津貼需加註學生學號、身分證字號、學生匯款帳號(詳附件3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印領清冊一)。

 

(五)若為主持人則加註身分證字號及計畫執行期間;若該經費稅金超過2,000元,須先扣除6%的稅額(詳附件4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印領清冊二)。

 

十一、  產學合作案經費核銷結案時請上主計室網站下載本校「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路徑:主計室/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SOP)手冊/ 計畫收支結算表),行政管理費一併敘明,勿需再另簽辦理。

 

十二、  辦理請購相關注意事項:

 

(一)各項費用支出前要按請購程序先上本校會計系統,提出請購單(詳附件5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採購暨修繕申請單,此表單由會計系統列印)申請,先簽准,事後才能核銷。

 

(二)請購物品經費達10,000元以上之案件,法令規定經辦人不能代墊該經費。

 

(三)請購單之經費來源請勾選清楚,若物品維修,則應註明財產編號。

 

(四)有個人所得者,請會出納組,做所得的扣繳證明。

 

(五)各單位自辦採購案件,內容如有更改或新設水電及電話線路、隔牆、門窗或敲打樑柱與在門扇加鎖者,申請單需先送會營繕組。

 

(六)屬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項目及書籍、期刊、家具、家電、通訊設備及禮品等列管之財物者,不論金額大小均應事前先送請總務處及主計室審核。

 

(七)採購辦公室、會議室及各集會場所使用之桌、椅,應依本校所訂「單位使用桌椅採購分級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八)辦理各項財物採購時請依相關規定程序事前會辦相關單位。(詳附件5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採購暨修繕申請單,此表單由會計系統列印)

 

1. 財產類、消耗品、非消耗品,請先加會總務處保管組。

 

2. 新購或升級電腦者,不論金額大小,應先送會電算中心。

 

3. 書籍類,請先加會圖書館。

 

4. 印刷類(向身心障礙團體採購者),請先加會事務組。

 

(九)若欲重置財產:

 

1. 需先填報廢單再請講,並加會保管組。

 

2. 需附財產增加單及物品增加單的影本(其保固期間應列出來)

 

3. 若購置家電、相機、通訊設備等物品,附保固書影本為附件。

 

十三、  辦理經費核銷相關注意事項:(由會計系統列印有憑證號碼表單辦理核銷)

 

(一)請依案件屬性使用不同之「憑證粘貼用紙」。

 

1. 甲式:需驗收、財產登記等。

 

2. 乙式:如郵資等消耗品不需驗收、不用財產登記等,但需加會保管組,並填列登記卡。

 

3. 丙式:演講費、出席費等。

 

(二)3聯式之發票辦理者,請將「扣抵聯」隨同「收執聯」一併核銷。

 

(三)辦理各項採購時,應請以取得2聯式發票為主,儘量避免索取3聯式發票(係營業人作為抵稅之用途) 核銷,以免滋生無謂之困擾。

 

(四)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請依規定加註本校統一編號:03763608及「貨品名稱」並加蓋「職章」。

 

十四、  校內產學合作常用法規:(詳伍、校內產學常用法規)已公佈上網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二)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更新)

 

(四)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

 

(五)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更新)

 

(六)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更新)

 

十五、  產學合作相關法規:(詳陸、產學合作相關法規)

 

(一)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三)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四)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五)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六)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七)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八)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申請須知

 

(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

 

十六、  建教合作、國科會計畫及補助計畫案等僱用助理人員及工讀生等,應依規定於事先簽奉核准才僱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勞健保費用相關事宜,請會事務組。

 

(二)有關勞退金費用相關事宜,請會人事室。

 

(三)費用請領清冊為簡化行政程序勿需加會研發處。

 

十七、  非消耗品、財產採購/報廢/移動時請依規定填列相關表件,以免經費核銷審核過程中發生退件情形,影響公務:

 

(一) 非消耗品金額2000元以上:非消耗品增加單、非消耗品移動單、非消耗品毀損報廢  單。

 

(二) 非消耗品金額2000元以下:自行保管,保管組每三個月列單核對一次。

 

(三) 消耗品:含碳粉匣等耗材,增加填消耗品登記卡。

 

(四) 金額10000元以上:財產增加單、財產報廢單、財產移動單。

 

十八、 各單位人員因業務需要派遣出差,請依規定程序於出差前提出申請,且出差事畢,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應於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辦理核銷。(由會計系統列印有憑證號碼短程出差申請表辦理核銷)

 

十九、 簽辦公文或採購案件結報時,請檢附契約副本或影本。

 

二十、 分享辦理大型活動備忘錄、「產學媒合會議」標準作業流程(SOP) (詳附件7附件8)

 

二十一、    為了減少核銷時困擾,經費預算(需求)表請加註:「業務費之各項費用若有剩餘款擬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規定互相流用」。

 

二十二、    若有任何產學相關問題,或需要相關範例、資訊電子檔,歡迎來電產學合作組:

 

簡慧紋專員E-meail: a22701874@webmail.ntcb.edu.tw  校內分機: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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