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學合作案課徵營業稅事宜(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一)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財政部令附表)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財政部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該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該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
(四)財政部修正該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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