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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輔組公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重申辦理技能檢定業務時,務必依照相關經費支付及核銷規定辦理

邇來媒體報導有單位涉嫌藉辦理技能檢定業務之便,以不實發票辦理經費核銷詐取不法所得,致以涉嫌貪污及背信等罪遭偵辦,為秉持及維護辦理技能檢定之合法、超然及廉潔立場,該中心再次提醒及重申辦理技能檢定業務,務必遵守以下相關經費支付及核銷之重要規定,如有剩餘款項亦請務必依規定繳還該中心:

(一)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
(二)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會計法。
(五)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
(六)當年度術科測試工作計畫。
(七)政府採購法,並落實採購程序與內部控管驗收監督機制,避免分批分散小額採購。

(八)另於辦理經費核銷時如有發現繕寫錯誤,請依照會計法第67條規定方式修正,不可抽換;如為本中心委託保管憑證單位,請依會計法第83、84條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進行妥善保管。
(九)有關測試材料涉及消耗品與非消耗品部分,其中消耗品部分,建請參考「物品管理手冊」規定,建立管理機制包括盤點及登錄相關表件,並自行留存以供查核,毋須報送本中心;至非消耗品部分,則請依「110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重點」規定列物品增加單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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