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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方式

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方式

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已於109年12月17日經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實施。

其中有關校專利申請階段費用、維護階段費用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方式均有變更,請務必留意。

 

修正前後差異對照

項目

109.12.17校務會議通過版

103.06.05校務會議通過版

申請階段費用

學校:發明人=0:100

學校:發明人=60:40

維護段費用

學校:發明人=100:0

學校:發明人=60:40

收益分配

(完全由學校維護)

扣除發明人負擔成本及應繳它機關費用後,學校:發明人=30:70

扣除學校付出成本後,發明人6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學校30%。

收益分配

(發明人自行維護)

扣除發明人負擔成本及應繳它機關費用後,學校:發明人=20:80

扣除學校付出成本後,發明人6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學校30%。

收益分配

(學校與發明人共同分攤)

扣除學校付出成本後,發明人6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學校30%。

 

過渡時期處理方式

  • 新法發布前已核定案件之專利申請階段費用及維護費,依各該次委員會決議及103年6月5日修正通過辦法規定,由「發明人全額分攤」或「學校與發明人共同分攤」。

新法發布實施前同意申請以本校為專利所有權人之案件,

  1. 發明人同意以躍升計畫經費支付申請階段費用,無躍升計畫經費挹注後,將自行負擔並維護三年者,由發明人自行負擔申請階段費用,並維護3年;於期滿前半年提委員會確認是否由學校持續維護並全額繳納年費。
  2. 發明人同意以躍升計畫以外之自籌經費支付申請階段及維護階段費用,不需學校經費分攤者,由發明人自行負擔至所承諾之年費年限;於期滿6個月前提委員會確認是否由學校持續維護並全額繳納年費。
  • 新法發布前提出申請,但因作業程序必須於新法發布始得提會審查者,將依後續委員會決議及103年6月5日修正通過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專利申請階段經費(含前3年維護年費)」事宜。
  • 有關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於本修正辦法核定前完成之約定,依103年6月5日修正通過辦法辦理;於本修正辦法核定後完成之約定,依109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辦法辦理。

 

111年12月25日經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技術移轉取得之收益,扣除各項成本後,創作人分配比率提升最高為90%

修正前後差異對照

項目

111.12.25校務會議通過版

109.12.17校務會議通過版

申請階段費用

學校:發明人=0:100

學校:發明人=0:100

維護段費用

學校:發明人=100:0

學校:發明人=100:0

收益分配

(完全由學校維護)

扣除發明人負擔成本及應繳它機關費用後,學校:發明人=20:80

扣除發明人負擔成本及應繳它機關費用後,學校:發明人=30:70

收益分配

(發明人自行維護)

(含其他研發成果)扣除發明人負擔成本及應繳它機關費用後,學校:發明人=10:90

扣除發明人負擔成本及應繳它機關費用後,學校:發明人=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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