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行産業研習戒研究媒合需求調查,有意者請於6/29(三)前回覆
- 依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1964號函辦理。
-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日或技術科目、專業及技術人员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年任滿六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城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 教育部為協助教師尋求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機會,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半臺」協助媒合。有媒合需求者,請填覆調查表,於111/6/29(三)下午5時前以點子郵件回傳jjulient@ntub.edu.tw。
相關問題請洽研究發展處何佩璇小姐,分機: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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