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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認教師產業研習天數】教育部核定辦理之「111學年度教師產業研習計畫」課程資訊

  1.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專業或技術類科授課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連續(或累計)完成半年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先予敘明。
  2. 為協助教師達成技職法第26條立法目的,教育部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教師產業研習實施要點」規定,111學年度核定13所學校開設14門研習課程。
  3. 研習資訊一覽表詳附件,請踴躍報名參與;參與課程之時數,列入本校教師參與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深度實務研習)天數之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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