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1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016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三、依上,學校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教育部核准。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以下單位: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連絡電話:(02)7736-5872。
(二)公私立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發展司王小姐,連絡電話:(02)7736-6199。
五、請各單位於執行產學合作案時,務必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以符合教育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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