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作業【113/05/23修正版本適用】
- 概述(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範訂定)
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老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累計)進行半年產業研習或研究。各時間到職本校之教師所適用產業研習之規定概述如下:
(註)請留意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計畫金額達3萬元以上,並具有具體成果者,使得申請採計。
一、申請前往與點數採認之模式與應備表件
申請類別 | 模式 | 應備表件 |
申請前往 | 【模式一】產業實地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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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採認 | 【模式一】產業實地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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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產學合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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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深度實務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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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時程及流程
辦理流程 | 補充說明 | 截止日期 | |
教師 |
1.依申請(類別)模式下載申請表並填寫。 2.檢具申請資料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
【上學期】教師應於每年10 月31 日前檢具申請資料向系所提出。 【下學期】教師應於每年3 月31 日前檢具申請資料向系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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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
1.確認教師所送資料無誤。 2.召開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 3.檢具初審結果清單及教師申請資料向學院提出申請。 |
【上學期】系所應召開系教評會進行初審,並於每年11 月30 日前檢具初審結果 【下學期】系所應召開系教評會進行初審,並於每年4 月30 日前檢具初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向學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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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 |
1.確認系所所送資料無誤。 2.召開學院教評會進行初審。 3.檢具複審結果清單及系所所送資料送研發處彙辦。 |
清冊範本連結B |
【上學期】學院應召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並於每年12 月15 日前檢具複審結果 【下學期】學院應召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並於每年5 月15 日前檢具複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送研發處彙整並提委員會核備。 |
研發 | 研發處彙整相關資料並召開委員會 |
【上學期】六月召開 【下學期】一月召開 |
三、其他事項
(一)各系所資料送出前請務必協助檢核師長所送資料及相關表件填寫之完整,避免後續不及補件,無法及時提報委員會。
(二)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全文,可按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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