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12-1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作業【112/09/21修正版本適用】

  • 概述(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範訂定)

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老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累計)進行半年產業研習或研究。各時間到職本校之教師所適用產業研習之規定概述如下:

(註)請留意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計畫金額達3萬元以上,並具有具體成果者,使得申請採計。

一、申請前往與點數採認之模式與應備表件

申請類別 模式 應備表件
申請前往 【模式一】產業實地服務
  • 申請表
  • 基本資料表(表二)
  • 計畫書(附件一)
  • 契約書(附件一)

表件連結A

申請採認 【模式一】產業實地服務
  • 採認申請表
  • 成果報告及服務時數證明(附件二)

表件連結B

【模式二】產學合作計畫
  • 採認申請表
  • 經費分配表(表四)

表件連結C

【模式三】深度實務研習
  • 採認申請表
  • 研習證明

表件連結D

二、辦理時程及流程

  辦理流程 補充說明 截止日期
教師

1.依申請(類別)模式下載申請表並填寫。

2.檢具申請資料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112/12/06(三)
系所

1.確認教師所送資料無誤。

2.召開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

3.檢具初審結果清單及教師申請資料向學院提出申請。

清冊範本連結A

112/12/20(三)
學院

1.確認系所所送資料無誤。

2.召開學院教評會進行初審。

3.檢具複審結果清單及系所所送資料送研發處彙辦。

清冊範本連結B 113/01/04(四)
研發 研發處彙整相關資料並召開委員會  

(暫定)113/01/18(四)

三、其他事項

(一)各系所資料送出前請務必協助檢核師長所送資料及相關表件填寫之完整,避免後續不及補件,無法及時提報委員會。

(二)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全文,可按下載。

(三)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產學合作組高助理,分機:6279。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