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規定

教育部114年11月17日公告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詳如來文及附件)。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