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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復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有關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實習制度與課程規劃疑義1案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9日臺教技(一)字第1150013881號函(如附件)辦理。
  2. 旨揭專班係僑務委員會主政之政策專班,該會已於114年6月18日召開「114學年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技專學校及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工作坊會議」,重申旨揭專班技專學生身分為「技術生」,勞動權益受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保障,學生於教育工作契約所訂教育工作期間(含寒假及暑假)至簽約合作廠商教育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如學生有至其他非簽約廠商工讀需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3.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略以,技術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規定,爰合作廠商有使學生在正常教育工作時間以外加班之必要時,應依前法辦理,技術生之工資計算標準比照正式員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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