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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之維護

專利權之維護(辦法第5條) (109年12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版)

專利案件經智財局核定後,由學校進行專利維護,支付專利維護年費。專利權有效期間內,每三年提研審會審查,檢討是否繼續維護。

有資助機關之專利權,如不繼續維護,應報資助機關同意,並依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歸屬運用辦法辦理(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專利權維護應填表單

取得專利權滿2年4個月啟動評估,請發明人填具「專利維護自評表」及相關附件送交研發處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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