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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作業【108/11/14修正版本適用】

  • 概述(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範訂定)

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老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累計)進行半年產業研習或研究。各時間到職本校之教師所適用產業研習之規定概述如下:

**第一輪次適用【108/11/14版本】規劃以產學合作計畫進行採認者之教師,得選擇適用【112/09/21版本】,並同意下列規定:

(1)產業研習或研究截止日不予調整。

(2)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110/11/20以後達6個月以上者,始得採認。

作業方式及申請表件,請由連結進入。

一、申請前往與點數採認模式與應備表件

  模式 應備表件 備註

申請前往

【模式一】

產業實地服務

  • 申請表
  • 基本資料表(表二)
  • 計畫書(附件一)
  • 契約書(附件一)

表件連結1

依實際研習或研究時間累計計算,半天研習或研究為1點,1天研習或研究為2點。

點數採認

【模式一】

產業實地服務
  • 採認申請表
  • 成果報告(附件二)
  • 原申請書影本

 

表件連結2

依實際研習或研究時間累計計算,半天研習或研究為1點,1天研習或研究為2點。

【模式二】

產學合作計畫
  • 採認申請表

  • 原核定產學案申請表

      (不含附件)

  • 點數分配表(表四) 

 

 

表件連結3

  • 依產學合作計畫實際累計執行金額計算,60萬元為240點,即每2,500元採計1點。
  • 產學合作案成效有取得專利、商品化或技術移轉之情形者,每1,500元採計1點(達36萬即可)。
  • 各案件獨立折算點數,經費換算後未達1點者無條件捨去。

【模式三】

深度實務研習

  • 採認申請表
  • 時數總表(附件五)
  • 研習證明 

表件連結4

  • 依實際參與研習累計時間計算,半天研習或研究1點,1天研習或研究為2點。
  • 網站填報時,同一學年度申請案件有多場次活動時,請擇一場次活動代表,範例請參考《附錄-由附件下載》。

 

二、辦理流程及時程

  辦理流程 補充說明 截止日期
教師
  1. 依申請(類別)模式下載申請表並填寫。
  2. 檢具申請資料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112/12/06(三)
系所
  1. 確認教師所送資料無誤。
  2. 召開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
  3. 檢具初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向所屬學院提出。
清冊範本連結1 112/12/20(三)

學院

  1. 確認系所所送資料無誤。
  2. 召開院教評會進行初審。
  3. 檢具複審結果清冊及系所所送資料送研發處彙辦。
清冊範本連結2 113/01/04(四)
研發處 研發處彙整相關資料並召開委員會審查。   暫定113/01/18()

 

三、其他事項

(一)各系所資料送出前請務必協助檢核師長所送資料及相關表件填寫之完整,避免後續不及補件,無法及時提報委員會。

(二)有關各單位審查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案及點數採認案,請依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審查注意事項辦理,該注意事項請按下載。

(三)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全文,可按下載。

(四)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產學合作組高助理,分機: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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