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作業【108/11/14修正版本適用】
- 概述(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範訂定)
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老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累計)進行半年產業研習或研究。各時間到職本校之教師所適用產業研習之規定概述如下:
**第一輪次適用【108/11/14版本】規劃以產學合作計畫進行採認者之教師,得選擇適用【112/09/21版本】,並同意下列規定:
(1)產業研習或研究截止日不予調整。
(2)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110/11/20以後達6個月以上者,始得採認。
作業方式及申請表件,請由此連結進入。
一、申請前往與點數採認之模式與應備表件
模式 | 應備表件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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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往 |
【模式一】 產業實地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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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研習或研究時間累計計算,半天研習或研究為1點,1天研習或研究為2點。 |
點數採認 |
【模式一】 產業實地服務 |
|
依實際研習或研究時間累計計算,半天研習或研究為1點,1天研習或研究為2點。 |
【模式二】 產學合作計畫 |
(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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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 深度實務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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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流程及時程
辦理流程 | 補充說明 | 截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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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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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6(三) | |
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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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範本連結1 | 112/12/20(三) | |
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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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範本連結2 | 113/01/04(四) | |
研發處 | 研發處彙整相關資料並召開委員會審查。 | 暫定113/01/18(四) |
三、其他事項
(一)各系所資料送出前請務必協助檢核師長所送資料及相關表件填寫之完整,避免後續不及補件,無法及時提報委員會。
(二)有關各單位審查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案及點數採認案,請依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審查注意事項辦理,該注意事項請按此下載。
(三)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全文,可按此下載。
(四)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產學合作組高助理,分機: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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