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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申請項目為何?

A01: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

 

1.依據會議舉行地點,酌發補助金額如下(以補助機票與註冊費為原則):

(1)美洲、大洋洲、歐洲、非洲地區:最高新台幣貳萬元整。

(2)亞洲地區(除國內舉辦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2.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限該研討會採全文匿名審查制度並以親臨方式發表。

 

(二)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

 

1.依據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資料庫相關領域之SCI、SSCI,及發表於AHCI所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參萬元整。

 

2.發表於TSSCI及THCI-core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以該期刊無稿酬為限)。

 

3.發表於EI(限compendex) 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4.發表於THCI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以該期刊無稿酬為限)。

 

5.論文如係合著者,每篇論文以獎助一人為限,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時給予全額獎助金,為第二作者時給予三分之二獎助金,為第三作者時給予二分之一獎助金,為第四作者給予四分之一獎助金。

 

Q02: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申請方式及流程為何?

A02:

 

(一)申請日期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卅日截止。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檢附已刊登之著作及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系(所)、中心、室申請。

 (三)由系(所)、中心、室召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名單並檢附會議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究發展處申請。

 (四)由研究發展處比對申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不符者,通知系(所)、中心、室於7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之申請人申請書不予受理;資料符合者,彙整提送名冊至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會議複審,經審查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發放獎(補)助金。

 

Q03: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申請要注意什麼事項?

A03:

     (一)作者應以本校名義發表之。

 (二)採計期間以申請截止日期之前三年內已發表之著作。

 (三)依本要點申請獎(補)助者,以先行向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為原則。

 (四)申請獎(補)助之案件,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依當年度相關經費額度予以獎(補)助。

 (五)學術研討會主辦單位以特殊任務委派申請者(如主持大會、擔任討論會主席或專題演講人等)可優先考慮獎補助。

 (六)對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靠輪椅代步出席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費用(補助金額之一半),其經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簽請校長核處。

 (七)每一論文不論是否合著,皆以獎助一人發表為限,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其他機關申請同案獎助,如經查出,則取消獎助並追回獎助款。

(八)每人每一學年度經由本要點申請學術研討會補助金者,國外研討會以補助一次為限,受邀出國發表專題演講者以補助一次為限;如係申請學術期刊發表獎助金者則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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