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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3313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612102學年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充分運用教育資源、提升事業培育成效、促進產業升級,設置「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協助進駐廠商的研發成果商品化。

 

二、鼓勵本校產學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協助技術導入商品化,創造學術與產業雙贏局面。

 

三、建構完善培育環境,促進本校師生與企業產學合作蓬勃發展。

 

四、推動創新育成業務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編制與預算:

 

一、本中心設置於研究發展處,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校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二、配置專案經理、專任助理(秘書)各一人,並視日後業務需要增置人員若干名,協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

 

三、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熟悉育成業務之教師組成,委員人數七至九名。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職責為訂定本中心發展策略目標,審查企業進駐申請、輔導進駐企業及督導中心營運等各項事務。

 

四、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自籌、接受委託、補助、捐贈等方式籌措,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運作機制,各項經費之報支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服務項目如下:

 

一、辦公室及會議室等空間之提供。

 

二、專業技術諮詢及顧問服務。

 

三、提供資訊網路支援服務(學術網路除外)。

 

四、工商管理訓練課程開辦。

 

五、管理諮詢服務(包括市場評估、新產品發展評估、風險管理、成本效益分析、創投資金規劃等)。

 

六、指導計畫書之撰寫、協助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

 

七、技術移轉,專利申請鑑定之協助。

 

八、協助公司宣傳及展覽事宜。

 

九、其他相關業務。

 

第五條    本中心為推動業務發展,得就培育輔導、管理、考核及營運訂定相關辦法,其內部運作相關規範應包含:

 

一、進駐申請與審查。

 

二、進駐輔導與管理考核。

 

三、廠商離駐申請及審查作業。

 

四、廠商回饋方式。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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