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進駐收費及回饋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增進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培育成效,並自籌育成中心營運資金,充實育成基礎,期能永續經營並回饋學校,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進駐企業係指與本中心簽有正式進駐合約之企業。
三、 本中心進駐企業收費項目如下:
(一) 進駐審查費一次5,000元。
(二) 空間使用維護費: 台北校區每月每坪1200元、桃園校區每月每坪 400元。校友另有優惠。
1. 為鼓勵校友創業,符合條件者,首次進駐本校育成中心前一年可享有空間使用維護費8折優惠。
2. 條件: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具本校校友身分且為進駐企業負責人,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三) 保證金為三個月的空間使用維護費。
(四) 行政服務費: 每月新台幣1,000元。電費及電信費用另計。
(五) 培育輔導費: 視進駐企業個案需求提供,各項諮詢輔導費每次 3,000 元。
(六) 本中心提供進駐廠商免費基本行政服務、門禁管理與基本辦公設備,並免費為進駐之中小企業於本中心網站建立簡介與連結。
(七) 專案合作費另案洽談。
(八) 進駐企業如需使用學校大型會議室或其他設備時,請向創新育成中心預約,其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依本校規定辦理。
(九) 實際收費金額與方式,本中心得依個案情形商議之。
四、 收費方式為每季前(一月、四月、七月、十月)15日將款項交由本中心承辦人員,或於簽約進駐時一併繳齊,逾期未繳則依違約處理。
五、 本中心進駐企業回饋方式如下:
(一) 企業經由本中心或中心轉介輔導教師或輔導教師轉介諮詢專家或顧問協助下所獲得政府補助,補助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者,提供補助金額5% 作為回饋金;補助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含)元以上者提供補助金額3% 作為回饋金。
(二) 企業與本中心合作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者,須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簽訂產學合作案,並於開發完成後回饋開發者技術授權金與產品上市後之回饋金。回饋金的部分由雙方簽訂備忘錄協議之。
(三) 企業於進駐期間或畢業後,提供學校學生工讀實習名額。實習名額及薪資由雙方另簽定之。
(四) 企業於進駐期間或畢業後,因本中心輔導而有成效者,得自願以現金、設備、股票或股票選擇權形式回饋本校。
六、 進駐企業於進駐期間內或進駐合約期滿後一年內,如有增資計畫應開放優先認股權由本校優先參與投資,進駐企業並需提供增資計畫書及財務報表,以利本校評估。
七、 回饋金之分配除進駐企業自願捐贈需依捐贈者意願處理外,其餘應視其收益方式之不同,而以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 以現金收益者,依下列原則分配:
1. 校務基金40%。
2. 輔導老師20%,做為其未來研究、業務與人事等相關費用之用途。
3. 創新育成中心40%,做為創新育成中心人事及業務等相關費用之用途。
(二) 以股權收益者,比照前款比例分配。
(三) 以實驗設備或產品收益者,依個案處理之。
八、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
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