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延駐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培育進駐本中心中小企業之成效並使中心資源有效與合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二、 進駐企業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得於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寫延駐申請
表,向本中心提出延駐申請。
(一) 廠商提出新企劃、新產品研發案。
(二) 原計畫研發時間延長。
(三) 其他特殊原因。 每次提出延長進駐期間以一年為限。
三、 每次提出延長進駐期間以一年為限。
四、 申請廠商應提出延駐營運規劃書面資料送交本中心進行資格審查,本中心依據該企業考核資料及參酌延駐營運規畫進行延駐審核,必要時本中心得召開審查會議邀請申請廠商列席簡報。
五、 自正式收件日起,除補正案件,全案審查時間不逾三十個工作天。
六、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