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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FAQ

 

Q1:本要點所指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老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六年的起算時間為何?

A1:六年的起算時間為教育部「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發布施行後起算,該辦法於104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104年11月20日起,每六年為一週期計算。

 

Q2:教師參與教育部實務增能計畫,或其他有關教師進行實地服務(含深耕服務)/研究計畫案,可以採計在產業實地服務/研究期間內嗎?

A2:可採計「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生效日(104年11月20日)以後之執行期間。

 

Q3:教師承接政府採購招標案或是其他政府部門沒有行政管理費用的計畫,是否可納入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計算?

A3:教師所承接之計畫為具與產業互動性質者,可列入時數計算。

 

Q4:因應資訊數位化,教師參加國內或國外線上研習是否可納入研習期間計算?

A4:教師所參加之線上研習具為與產業互動性質者,可列入時數計算。

 

Q5:教師參加研習是否限定本校簽約機構?

A5:不限本校簽約機構,惟研習性質需具與產業互動為限。

 

Q6:教師參加研習時數需要證明嗎?

A6:教師舉證提供足以證明出席之時數即可。

 

Q7:教師於企業或產業擔任董事或監事,除了定期開會,平日也需注意企業或產業的營運狀況,是否可納入教師至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之期間?

Q7:可以。惟採計期間應為教育部「技專校院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公布施行,發生效力日(104年11月20日)後之執行期間。

 

Q8:如果產學合作計畫係跨年度的執行,其金額如何採計?

A8:依照產學合作計畫金額及執行期間比例計算點數。

 

Q9:教師至產業兼職所繳納之學術回饋金,是否可納入產學合作經費計算?

A9: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兼職並非產學合作樣態之一,因此不予採納列入計算。

 

Q10:半年深耕後,要簽一個產學合作案,除管理費10%外,有最低金額限制嗎?

A10:原則以5萬元為最低金額限制。

 

Q11:老師至海外研習,是否可納入時數證明?

A11:教師舉證參加產業研習或研究的具體時數與合作成果即可。

 

Q12:事前核准須簽好約呈上嗎?

A12:教師至合作產業研習或研究,其合作產業應經本校「教師進

    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審核通過。

 

Q13:尚未執行完畢之產學合作案,是否能夠提出申請?

A13:委員會原則上審查已執行完畢之產學合作案。

 

Q14:因故無法提供證明之研習時數,可提出申請嗎?

A14:請老師盡力蒐集佐證資料,以利審查。

 

Q15: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赴產業界研究是否抵

    觸公務員服務法?

A15: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35440號

    函釋: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之目的係為提升技專校院

    教師實務經驗,使教師教學對接產業需求,並定期更新產業

    知識,縮短學用落差,爰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亦規定

    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與公

    假;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係為增進實務經驗以回饋於實務

    教學之學習目的,與教師在產業兼任職務,或兼任教學或研

    究之意涵不同,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無涉。